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是教师成长、成功的阶梯,是学生成才、成功的基石。为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指导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院(部)是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责任主体;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教师教学质量监控;人事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其他相关部门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三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秉承“更新教学观念,交流教学经验,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的宗旨,为我校教师成长、成功提供专业化指导和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使教师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政治坚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五条 使教师具有广泛深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扎实系统的专业学科知识,全面准确的教育科学知识和心理科学知识。
第六条 使教师主动投身科研实践和学科建设,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以科研水平的逐步提高促进教学能力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 使教师不断更新教学观念,主动开展教学法研究,熟练掌握教学内容,用清晰的教学思路、生动的教学语言、灵活的教学方法、多样的教学手段完成教学工作。
第八条 使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严谨笃学,扎实工作,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争取成为受学生欢迎的高校教师。
第三章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责任分解
第九条 各学院(部)在教师教学发展中负责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将教师教学发展工作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大精力、经费投入,大力开展教师师德、师能建设,为青年教师的成长、成功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系、教研室、课程组的作用,充分发挥优秀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定期开展教学法研究;严格贯彻听课制度,及时发现教师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教师教学培训研讨计划,积极组织或主动联合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相关的培训与研讨活动。
第十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教师教学发展中负责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学生评教、专家评教、教学管理者评教及教学督导等教学质量评价及监控工作;通过组织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四个一工程”比赛等活动,表彰教学能力突出的青年教师,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二)负责组织教学改革与研究;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培育、遴选优秀教学成果。
(三)根据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梳理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教师教学培训研讨计划,积极配合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相关的培训与研讨活动。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教师教学发展中负责队伍建设,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新进教工岗前培训、开展教师资格认证;负责教师挂职锻炼、学历提升、出国研修、国内访学、校外进修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教师绩效考核及优秀教师、师德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与表彰。
(三)根据教师师德表现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教师教学培训研讨计划,积极配合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相关的培训与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面向校内全体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师教学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为目标,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根据不同教师群体特点组织开展教师培训,突出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实践、以及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和使用,探索适应教育认知规律和课程要求的有效教学模式,重点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
(二)开展教师教学咨询服务。根据学科专业属性和教师个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教学咨询、服务与指导,提供个性化的帮扶措施,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提供服务。
(三)提供教师教学资源支持。宣传我校的省级、校级教学名师和师德先进个人,展示优秀教案、优秀课件,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搜集和发布教学法论文及教改经验,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提供学习典范和借鉴。
(四)开展教师教学研讨交流。推进各学院(部)教学研讨制度建设,组织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开展教学专题研讨和咨询,组织教学观摩研讨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教师教学发展专项研究,开展旨在促进教师教学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发展指导专家委员会应积极承担、认真完成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通过言传身教,主动帮助广大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目标”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教学培训、研讨、咨询等活动,修师德、练师能,主动提升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合格的、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第十五条 科技处、学科办应为提升教师科研、学术水平提供指导和帮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络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条件、经费等方面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一)展示各级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的先进事迹和教学经验。
(二)展示优秀教案、优秀课件、优秀教学成果等具有示范意义的教学资源。
(三)定期出版内部刊物《教师教学参考》,为教师教学发展提供有启迪作用的参考文献资料。
(四)根据学院(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教师教学培训研讨计划或者需求,举办各类培训、专题报告、专题研讨会,帮助教师更新教学观念,提高教学技能。
(五)根据学院(部)提出的需求,通过组织专家“会诊”或网络互动咨询方式,有针对性地帮扶在教学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教师。
第五章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将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学院(部)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均须参加至少两次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凡申报职称晋升的教师,均须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入选教师教学发展指导专家委员会是教师的崇高荣誉,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度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章 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教师培训、研讨活动提供场所,并配置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专项经费,以保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